(2009)绍诸商初字第32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何跃娟与赵信灿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跃娟,赵信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252号原告:何跃娟,富阳市人,住富阳市万市镇何务村上何务37号。被告:赵信灿,诸暨市人,住诸暨市街亭镇树蓬村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跃娟与被告赵信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跃娟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赵信灿所有的号牌为浙D×××××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50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何跃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赵信灿所有的号牌为浙D×××××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价值计人民币35000元)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方利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汝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