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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嵊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