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嵊商初字第172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丁××与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嵊商初字第1729号原告: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被告:赵×。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丁××于2009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撤回对被告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应晓东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君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