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0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以已与被告陈乙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