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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余商初字第2002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陈甲与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陈乙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2002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郑××。被告:陈乙。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与被告陈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以已与被告陈乙自行和解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陈甲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3元,减半收取171.5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沈  永  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志业(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