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抗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高倪娟与海盐广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抗字第27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原告):高倪娟。被申诉人(原审被告):海盐广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惠平。申诉人高倪娟与被申诉人海盐广大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海盐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9日作出(2008)盐民一初字第110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诉人高倪娟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09年9月1日,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09)浙嘉检民行抗字第22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院 长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戚卫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