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浙嘉商终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钱水根与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钱水根,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商终字第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郁荫彰。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钱水根。原审被告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嘉兴分公司。代表人唐金州。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于2009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上诉。但其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为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恒元建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09)嘉秀商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    连    忠代理审判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何成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    金    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