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民初字第36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韦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3667号原告韦某。被告赵某。原告韦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寿宝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茹亮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