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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杭萧商初字第41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朱××与黄××、徐××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黄××,徐××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萧商初字第4171号原告朱××。委托代理人楼××。被告黄××。被告徐××。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诉被告黄××、徐××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朱××负担。审判员  傅建昌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利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