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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江民一初字第122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江民一初字第1223号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南宁市新华街16号。法定代表人卢华山,副主任。委托代理人黄家庆、杨萍,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职员。被告谭志辉,男,196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江南区。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诉被告谭志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南宁市房产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李立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 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