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湖德商初字第18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詹汝连与阮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詹汝连,阮林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湖德商初字第1885号原告詹汝连,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狮山村孙家**号。委托代理人刘元斌,浙江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阮林杰,196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家住德清县武康镇春晖街**号。本院受理原告詹汝连与被告阮林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公民个人起诉的,起诉状落款处应由起诉人本人亲笔签名,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须加盖公章。”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原告詹汝连在起诉状上的签名不是他本人所签,而是他哥哥詹汝强代签的,故本案原告詹汝连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詹汝连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姚俭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傅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