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苍商初字第30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徐××、吴××与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苍商初字第303号原告:徐××。原告:吴××。上列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夏××。被告: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吴××与被告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现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已经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83元,减半收取441.5元,由原告徐××、吴××负担。审判员 范则共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林骄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