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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甬慈商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95号原告:罗××。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维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