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39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罗××与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395号原告:罗××。被告:余××。本院在审理原告罗××诉被告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罗××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计35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车建国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蒋维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