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碑民催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临朐昊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赵现会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临朐昊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九十九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碑民催字第18号申请人临朐昊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城钢材市场D区27号。法定代表人赵现会,董事长。申请人临朐昊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09年7月1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届满且承兑日已到,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GA/O1/03107685,金额为30万元,出票日期为2009年3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09年9月4日,票面金额为30万元,出票人是安徽润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出票行是中信银行西安分行会清部,收款人是陕西重型汽车有限公司,后该汇票经背书转让给申请人,申请人即持票人临朐昊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之日起,申请人临朐昊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杨 波代审判员 闫淑霞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周 颖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告(2009)碑民催字第18号本院于2009年7月13日受理了申请人临朐昊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本院已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已于2009年9月21日作出(2009)碑民催字第18号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临朐昊佳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有权请求支付。特此公告。二00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