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4-07-02
案件名称
嘉兴祥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与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兴祥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浙嘉民受终字第33号上诉人(原起诉人)嘉兴祥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上诉人嘉兴祥通汽车销售维修有限责任公司不服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受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称:上诉人与郭慧斌之间系平等的民事主体,上诉人与其因49000元欠款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人民法���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认定该欠款属于公司内部事宜,据此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其认定显然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裁定原审法院立案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郭慧斌之间系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原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不妥,二审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2009)嘉南民受初字第9号民事裁定;案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连忠审 判 员 陈建刚代理审判员 何成龙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金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