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榆民一初字第11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刘晓林,冯前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榆民一初字第1116号原告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海军,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长征,男。被告刘晓林,女。被告冯前军,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晓林、冯前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元,由原告榆林市宏远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弘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