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瓯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与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34号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浙南鞋料市场××区××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倪×。被告: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