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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温瓯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与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瓯商初字第734号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浙南鞋料市场××区××号。法定代表人:叶××。委托代理人:倪×。被告:凌××。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与被告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温州市利××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章豪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任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