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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盐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与钇××(××)××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钇××(××)××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钇××(××)××司,××区××号。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钇××(××)××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加工费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钇××(××)××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