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嘉盐商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与钇××(××)××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钇××(××)××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盐商初字第1196号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镇××路××号。法定代表人:许××。委托代理人:朱×。被告:钇××(××)××司,××区××号。法定代表人: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诉被告钇××(××)××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将加工费支付给原告为由,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钇××(××)××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38元,由原告海盐××强度××固件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钱加政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