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绍诸商初字第319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与袁毛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袁毛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诸商初字第3197号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浣东街道祝村。法定代表人:陈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建康,诸暨市暨阳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袁毛锋,男,成人,汉族,江西省万载县人,住江西省万载县三兴镇红旗村23组13号。委托代理人:张佑平,广东威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与被告袁毛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依法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浙江兆山机电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土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