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067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盘××工业(××)有限公司与宁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工业(××)有限公司,宁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67号原告:盘××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号。法定代表人:阿川××。委托代理人:张××。被告:宁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街道××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盘××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机械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工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负担,在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高立民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