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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执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王仓库与邵新利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794号申请人王仓库与被申请人邵新利货款纠纷一案,(2004)长民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申请人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29574元,诉讼费178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在本院组织的两次大执行中也未找到被执行人,其家中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4)长执字第794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新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