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乐民初字第168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张春暖等六人与李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乐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春暖,张玉忠,李兴顺,张印新,张树山,魏树光,李学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乐民初字第1689号原告:张春暖,男,1945年7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玉忠,男,1948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李兴顺,男,1963年12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印新,男,1964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张树山,男,1948年6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原告:魏树光,男,1965年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乐亭县。六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季兰,乐亭县春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学伟,男,1977年11月生,汉族,农民,现住滦南县。委托代理人:孟令民,滦南县滦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春暖等六人与被告李学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六原告诉称:原告张春暖等人将牛奶交到被告处,合款6493.48元,该款至今未付,现原告依法起诉,要求被告给付奶款6493.48元,请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学伟辩称:我收奶欠以上六原告牛奶款共计6493.48元是事实。我现在没有钱,我把奶交到唐山双龙乳业有限公司,现我起诉双龙公司正在执行阶段,等执行款项下来我一定还这笔欠款。经审理查明:原告将牛奶交给被告,合计奶款6493.48元。其中张春暖700元、张玉忠900元、李兴顺500.59元、张印新32**.68元、张树山1112.46元、魏树光33.75元。此款被告至今未能给付。2009年5月12日,六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奶款6493.48元。原被告对奶款具体数额均认可。以上事实经查证属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可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事实清楚,原被告之间因买卖合同而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六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给付所欠奶款6493.48元理据充分,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学伟以没有钱为由拒绝偿还,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学伟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张春暖700元、张玉忠900元、李兴顺500.59元、张印新32**.68元、张树山1112.46元、魏树光33.75元。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学伟负担(此款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学福审 判 员 李爱民代理审判员 韩 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聂存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