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5)长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剑英与崔怀线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5)长执字第463号申请人刘剑英与被申请人崔怀线借款纠纷一案,(2004)长民初字第1544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崔怀线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清偿原告借款65672,56元,并承担诉讼费用9065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刘剑英于2005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崔怀线长期患病,无力清偿,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5)长执字第463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