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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长执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雷朝阳与李功瑞、西安西京后勤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长执字第181号申请人雷朝阳与被申请人李功瑞、西安西京后勤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货款纠纷一案,(2005)长民初字第19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雷朝阳于2006年2月肠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功瑞已支付申请人案款1500元,下欠款李功瑞尚未从被申请人西安西京后勤发展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领回。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06)长执字第181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新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