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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商初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上虞市精细化工厂、上虞市精细化工厂为与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与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虞市精细化工厂,上虞市精细化工厂为与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09号原告:上虞市精细化工厂x)。住所地:上虞市道墟镇。法定代表人:阮关友,该厂厂长。委托代理人:陈海根,上虞市东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阮纪大,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虞市道墟镇汇联村253号。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县安昌镇。诉讼代表人:朱顺德,系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委托代理人:胡伟国、金宇星,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上虞市精细化工厂为与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 沈烨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虞市精细化工厂的委托代理人陈海根、阮纪大,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金宇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原告上虞市精细化工厂诉称,1999年4月开始,原告供货给被告助剂价值共计25,865元。但至今被告未支付此款,现其已申请破产,故要求判令被告立即付清货款25,865元及承担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5,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的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承认原告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另查明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已于2009年4月2日经本院裁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经本院审查,被告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判决如下: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应支付给原告上虞市精细化工厂货款人民币25,865元。因该企业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原告上虞市精细化工厂直接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案件受理费572元,减半收取286元,由原告承担46元,被告承担24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72元(具体金额由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沈烨二○○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易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