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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02民初686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7-12-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林达锡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林达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02民初6865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小南路银港大厦。主要负责人:李岐,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潘飞慧,女,系该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培逸,男,系该行职员。被告:林达锡,男,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瑞安市。原告与被告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透支本金58670.86元及利息、滞纳金共计29702.92元(利息暂计至2017年1月10日为27461.59元、滞纳金为2241.33元),以上共计88373.78元,之后的利息根据欠款总额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收,计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之后的滞纳金根据最低还款额未偿��部分5%按月计收,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涉案相关事实如下表示。涉案事实卡种威士个人双币种金卡卡号4041170041024104申领时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信用额度6万元合同相关约定1.透支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支付,从银行记账日起至还款日止。2.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支付。3.逾期的还款顺序,逾期1-90(含),按照先各项费用、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偿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利息、各项费用。透支事实2010年3月16日开始透支,2011年11月24日起至2012年11月7日期间陆续透支,此时形成透支本金58958.96元,利息919.84元,手续费86元。还款事实自最后一次透支至今,共计还款10次,还款总额2308.10元,最后一次还款为2017年1月9日还款20元,其中308.10元用于冲抵本金,1207.98元用于冲抵滞纳金,86元用于冲抵费用,706.02元用于冲抵利息。合计债权额核定本息额结欠本金58650.86元透支滞纳金2241.33元透支利息27461.59元备注原告主动停收2014年11月27日之后的利息及滞纳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告林达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信用卡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及费用共计88353.78元。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09元,由被告林达锡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于柱人民陪审员蔡红人民陪审员吴如欧二○一七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陈茜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