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宁商初字第7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葛××与林××、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林××,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浙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宁商初字第788号原告:葛××。委托代理人:叶×。被告:林××。被告: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号。法定代表人:戴××。被告:浙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住所地:宁海县茶院乡××村(老毛屿乡内)。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鲍××。被告:浙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县××路××号。法定代表人:俞××。委托代理人:鲍××。本院在审理原告葛××与被告林××、宁波××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浙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司、浙江××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葛××于200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现原告要求撤诉的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葛××负担,减半收取。审 判 长 林德春审 判 员 丁志方审 判 员 应建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韩旭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