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长执字第816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刘春霞与雷保成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执字第816号申请执行人刘春霞与被执行人雷保成借款纠纷一案,本院(2004)长民初字第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0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867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中止案件的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经济困难,家中无财产可供执行。未执行标的为867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长执字第81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魏 华执行员 郑 潇执行员 席德厚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杨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