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麟执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田瑞庆与宋宝利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麟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麟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某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麟执字第20号申请执行人田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宋某某,男,汉族,居民。田某某与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03)麟民初字第20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田某某于2004年3月22日申请本院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宋某某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04年8月6日依法裁定中止本案的执行。2009年7月份在清理积案中,恢复本案的执行,经查被执行人宋某某仍然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田某某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宋某某的下落和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标的2217.50至今未能执行,现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4)麟执字第20号田某某与宋某某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闫纪明执行员 王永锋执行员 李芳林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周保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