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绍商初字第1155号
裁判日期: 2009-09-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张永高与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高,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绍商初字第1155号原告:张永高。委托代理人:黄宝根。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朱顺德。委托代理人:胡伟国。原告张永高为与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于2009年7月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屠李强���任审判,于2009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宝根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胡伟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2月22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协议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租赁生产厂房和其他生产区域及全部染整设备、布车等;租赁期限为三年,自2008年2月29日至2011年2月28日止;租金每年1,300,000元,支付方式为每个月的最后一天支付下一月的租金;协议签订时原告须交纳保证金500,000元,租赁期满后返还;租赁期间如因被告原因造成本协议不能履行,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0元。协议还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在协议签订后近一年来,原告严格按协议履行自己的义务。但被告却严重违反协议约定,没有为原告提供正常的生产工作环境,以致于2008年12月5日工厂被切断排污,8日被切断电源,最终导致原告不得不全面停产。2009年4月2日,法院受理了被告的破产申请,同时指定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为被告管理人。综上,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严重违约行为致使双方签订的租赁协议已无法继续履行,被告应承担500,000元的违约金。同时,因被告已申请破产清算,因此返还500,000元保证金也视为到期。根据破产法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就500,000元保证金和500,000元违约金申请债权,现由于被告破产管理人没有确认原告的债权,故起诉要求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1,000,000元的债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被告未在答辩期内提交书面答辩状,在庭审中辩称,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的确是被告经营不善,导致停电停水,使原告无法正常生产。对原告主张的500,000元保证金,如果双方解除合同的话可以退还。对于其主张的违约金,因超过原告因租赁合同解除造成的损失,故要求法院予以调整。经��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起诉陈述的事实一致。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租赁协议一份、收条二份、告知书一份及(2009)绍商破字第1号民事裁定书一份以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租赁协议未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现因被告原因导致该租赁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确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及双方约定,被告对此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被告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本案中,因管理人未在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通知被告,故根据该规定,应视为解除合同。在此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所交纳的保证金500,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从租赁协议的实际履行时间来看,原告实际仅租赁了九个月左右,远远未达到原约定的三年租赁时间,据此,本院根据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确定被告应支付的违约金为375,000元。据此,本院确认原告对被告享有的债权额为875,000元,对其余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张永高��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75,000元;二、驳回原告张永高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浙江梅荣布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账号:09×××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屠李强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