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黄商初字第179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台州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台黄商初字第179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813843-7,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青年东路***号。代表人:伍友权,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芦光辉,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分行法律事务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经文,系该行信贷员。被告: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8,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倪锦祥,该公司负责人。被告:台州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2,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倪锦祥,该公司负责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以下简称黄岩工行)与被告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瑞公司)、台州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隆公司)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1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黄岩工行的委托代理人芦光辉、王经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鑫瑞公司、广隆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黄岩工行起诉称,2008年1月17日原告与被告广隆公司签订了2008年黄岩(抵)字00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广隆公司以其自有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黄岩国用[2007]第00900018号,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号)为被告鑫瑞公司2008年1月17日至2010年1月16日期间与原告发生的所有债务在最高债权余额909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双方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黄岩分局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2009年4月21日,被告鑫瑞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原告签订了2009年黄岩字039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鑫瑞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70万元,借款期限为2009年4月21日至2009年10月19日,年利率为4.86%。并约定该笔借款由上述2008年黄岩(抵)字00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提供抵押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用转帐的方式支付给被告鑫瑞公司借款人民币570万元。借款期间,被告鑫瑞公司与他人发生经济纠纷,其开在原告处帐户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依法冻结,生产设备被扣押,已严重影响了被告鑫瑞公司对原告贷款的偿还能力,为此,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向两被告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和提前履行担保通知书。但被告鑫瑞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广隆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请求判令:一、被告鑫瑞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70万元及2009年6月21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的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二、原告对被告广隆公司所提供的抵押房地产处置所得在上述借款本息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由被告鑫瑞公司负担,被告广隆公司在抵押物处置所得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鑫瑞公司、广隆公司未作答辩。原告黄岩工行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了下列证据:证据1、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证明被告广隆公司为被告鑫瑞公司向原告借款提供房地产抵押担保,抵押担保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证据2、抵押物登记证及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各一份,证明被告广隆公司将其所有的房地产作抵押担保已由工商机关办理抵押登记,原告已取得他项权利,抵押合法有效的事实。证据3、股东会决议一份,证明抵押担保经抵押人股东会通过决议的事实。证据4、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借款法律关系成立的事实。证据5、借款借据一份,证明原告于2009年4月21日已按约定向被告发放570万元贷款的事实。证据6、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提前履行担保责任通知书及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四份,证明原告已与被告解除相关合同的事实。证据7、民事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各一份,证明被告鑫瑞公司因债务纠纷,其帐户被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冻结的事实,提前收贷情形已出现,提前收贷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证据8、原、被告工商登记材料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各一份,证明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本院向被告鑫瑞公司、广隆公司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权利义务通知书等,被告鑫瑞公司、广隆公司未作书面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和抗辩的权利。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关联,具有证明力,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的事实如下:2008年1月16日,原告黄岩工行与被告广隆公司签订了2008年黄岩(抵)字0016号最高额抵押合同一份,约定由被告广隆公司以其所有的位于台州市黄岩区头陀镇浦口村的工业用房地产(土地证号为黄岩国用(2007)第009000**号,土地面积5578.50平方米;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号,房屋面积6151.17平方米)为被告鑫瑞公司2008年1月17日至2010年1月16日期间向原告的借款在最高债权余额909万元内提供抵押担保。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等。同时,被告广隆公司股东倪锦祥、王俊杰出具同意为鑫瑞公司抵押担保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2008年1月17日,双方在台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黄工商08-015号《抵押物登记证》]抵押登记。2009年4月21日,原告黄岩工行与被告鑫瑞公司签订了2009年黄岩字0399号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鑫瑞公司向原告黄岩工行借款人民币570万元;借款期限自2009年4月21日起至2009年10月19日止,在2009年10月19日一次性偿还全部借款本金;借款年利率4.86%,合同期内不调整;借款利率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的20日,借款到期,利随本清;被告鑫瑞公司到期不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原告对被告鑫瑞公司逾期借款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罚息,并对未支付利息按合同利率加收50%的利率计收复利。被告鑫瑞公司如涉及经济纠纷等,或可能导致原告借款合同项下债权实现受到威胁或遭受损失的,原告可提前收回部分及至全部借款;不能收回的,按逾期借款利率按日计收违约金等条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按约用转帐的方式支付给被告鑫瑞公司借款人民币570万元。被告鑫瑞公司借款后,利息已付至2009年6月20日。2009年6月29日,被告鑫瑞公司与台州宏鑫曲轴有限公司等因经济纠纷被诉至本院,本院根据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依法作出(2009)台黄商初字第1631号民事裁定,冻结了被告鑫瑞公司的银行帐户存款。2009年7月7日,原告根据合同约定分别向两被告发出提前收回贷款通知书和提前履行担保通知书。但被告鑫瑞公司至今未归还借款,被告广隆公司也未履行担保义务。为此,原告诉至法院。2009年7月9日,原告黄岩工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广隆公司为被告鑫瑞公司向原告借款作抵押担保的房屋及土地的过户手续,本院依法于当日作出(2009)台黄保字第8号民事裁定冻结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原告因此交纳了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本院认为,原告黄岩工行与被告广隆公司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和与被告鑫瑞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已对抵押物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其抵押合同与借款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确认合法有效,各方均应按约履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提供给被告鑫瑞公司借款,已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鑫瑞公司在借款期间因涉及与他人经济纠纷,有关财产被法院采取了强制措施,有可能丧失归还原告债权的能力,原告根据合同的约定要求被告鑫瑞公司提前归还借款和要求被告广隆公司提前履行担保义务后,两被告至今未履行,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给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57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罚息、复利及违约金。二、被告台州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为被告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的上述第一项所列借款本息及违约金所提供的抵押担保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黄岩国用(2007)第009000**号,房产证号为台房权证黄字第25324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945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64457元,由被告台州市鑫瑞机电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台州市广隆工贸有限公司在上列第二项抵押物范围内负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9457元,具体金额由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90×××35,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审 判 长 郑 设 华审 判 员 魏绪荣人民陪审员赵云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马 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