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台玉商初字第2293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翁浩坚与李上平、董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翁浩坚,李上平,董冬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台玉商初字第2293号原告翁浩坚,港镇陈屿广南路24弄18号,身份证号332627197712040952。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智勇,玉环县陈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上平,港镇城关广陵路160号,身份证号33262719760806003x。被告董冬燕,珠港镇城关广陵路160号,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翁浩坚与被告李上平、董冬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处分权,其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并无不当,故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浩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50元,由原告翁浩坚负担。审 判 长 黄才水审 判 员 阮 静代理审判员 郑风雨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洪金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