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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咸秦民执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郭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咸秦民执字第0009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被执行人:郭某王某申请执行郭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生效的(2005)咸秦民初字第01393号民事判决书于2006年2月2日立案执行,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3960元,截止2006年2月的利息1140元,合计5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450元,执行费33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执行标的款1000元,剩余标的款4780元未能执行。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程序已无法继续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7)咸秦民执字第00096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志辉审判员  罗 琳审判员  张勇锋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霍志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