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无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无为县。被告王某乙,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因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乙在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原告王某甲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避免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乙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