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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无民初字第192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无民初字第1928号原告王某甲,女,住无为县。被告王某乙,男,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因与被告王某乙离婚一案,原告王某甲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乙在银行存款予以查封冻结。原告王某甲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为避免被告在案件审理期间转移财产,原告王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某乙在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雪岷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钱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