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曹雪邻接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曹雪
案由
演出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西商初字第1530号原告: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燕。委托代理人:廖媛媛。委托代理人:陈移东。被告:曹雪。委托代理人:刘伟。委托代理人:陈琪。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曹雪演出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上海创翊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姚春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黄燕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