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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平商初字第130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埭支行、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埭支行为与被告俞××与俞××、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埭支行,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埭支行为与被告俞××,俞××,陈××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嘉平商初字第1308号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埭支行。住所地:平湖市新埭镇××东××北侧。代表人:屠××。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俞××。被告:陈××。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埭支行为与被告俞××、陈××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陈晓伟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委托代理人周××,被告俞××、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埭支行起诉称:2007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俞××订立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4861‰,借款期限为2007年7月2日起至2008年6月25日止。本合同的约定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归还,利随本清,并由被告陈××进行担保。但若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合同订立后,被告俞华良某某取得借款,但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陈××也未履行担保义务。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一、被告俞××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并偿付借款利息(约定利息为5078元,2008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月利率12.72915‰计算);被告陈××对被告俞××的上述还款负连带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俞××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但是无能力归还。被告陈××答辩称:对原告的起诉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愿意承担连带责任。在庭审中,原告进行了举证:1、借款申请书1份,证明被告俞××向原告申请借款的事实;2、保证借款合同1份,证明原告与二被告订立保证借款合同的事实以及双方对权某义务的约定;3、借款凭证1份,证明原告按约向被告给付借款的事实。二被告质证认为,均无异议。经审核,本院认定,该证据内容真实合法,予以认定。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07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俞××订立保证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俞××向原告借款50000元,借款利率为月利率8.4861‰,借款期限为2007年7月2日起至2008年6月25日止。本合同的约定还款方式为按年付息,本金到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归还,利随本清,并由被告陈××进行担保。但若被告不按期归还借款,则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合同订立后,被告俞华良某某取得借款,但至今未履行还本付息义务,被告陈××也未履行担保义务。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该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被告俞××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理应按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本付息义务,但被告俞××到期后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请求被告俞××支付借款本金及约定利息,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原告与被告俞××的借款合同约定,如不按期归还借款,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被告陈××为被告俞××的借款提供担保,双方对担保的形式、期间进行了约定,在被告俞××未履行还款义务时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俞××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平湖农村合作银行××埭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支付约定利息5078元,并偿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08年6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按月利率12.72915‰计算)。二、被告陈××对被告俞××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7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俞××、陈××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陈晓伟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陆 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