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遂商初字第8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廖××与尹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尹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丽遂商初字第880号原告廖××。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被告尹甲。原告廖××诉被告尹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09年8月1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陈武文独任审判,于2009年9月2日在本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尹甲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诉称,200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05年5月10日前归还,并由尹乙提供担保。借款后,被告于2009年6月8日归还10000元,余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尹甲归还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8年5月1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还清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尹甲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廖××为主张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供借条原件一份,待证2005年3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约定于2005年5月10日前归还,并由尹乙提供担保。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对本案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本院认定的本案事实与原告的诉称相一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尹甲向原告廖××借款20000元,有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借款后,被告尹甲归还了10000元,尚欠本金10000元及逾期利息,显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尹甲未到庭应诉,也未提供证据,视为其放弃抗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尹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廖××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从2008年5月1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法院确定偿还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尹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文申请执行期限为二年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吴溢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