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959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金××与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959号原告:金××。委托代理人:金×。被告:邵×。本院在立案受理原告金××与被告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金××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海珍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叶林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