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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07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方菊仙与周桂生、郑乙丙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菊仙,周桂生,郑乙丙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衢柯花商初字第307号原告:方菊仙,衢州市柯城区城市绿都假日小区2幢3单元402室。委托代理人:毛林华,浙江中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桂生,衢州市柯城区新新街道戴家村65号。被告:郑乙丙,衢州市柯城区下街新华书店综合楼3单元07室。本院在审理原告方菊仙诉被告周桂生、郑乙丙债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方菊仙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方菊仙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方菊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繁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祝美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