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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舟普商初字第45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章成昌与邵央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成昌,邵央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舟普商初字第458号原告章成昌,,住舟山市定海区白泉镇繁强路60号。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友祥,浙江省舟山市星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人邵央惠,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展茅街道上潘孙村仓弄27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章成昌诉被告邵央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章成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合计50元,由原告章成昌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佩勇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 记员  乐海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