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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丽青商初字第852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浙江××××有限公司与温州市××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有限公司,温州市××工××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青商初字第852号原告:浙江××××有限公司,x,住所地:青田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委托代理人:毛××。被告:温州市××工××司,组织机构代码××,住所地:温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赵××。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市××工××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温州市××工××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350元,减半收取1675元,保全费1670元,合计3345元,由原告浙江××××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青华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熊秀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