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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民桥初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张小明诉被告李君返还财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小明,李君

案由

物权保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未民桥初字第524号原告张小明,男,汉族。被告李君,男,汉族。本院受理原告张小明诉被告李君返还财物纠纷一案后,原告张小明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小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建安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杨 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