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余商初字第188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余姚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余姚××利电器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姚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余姚××利电器塑料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余商初字第1888号原告:余姚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山街道东××楼。法定代表人:王×。委托代理人:史×。被告:余姚××利电器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梨××街道经济开发区南区××工业城××-1。法定代表人:陈×。委托代理人:裔××。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姚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与被告余姚××利电器塑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姚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46元,减半收取173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合计423元,由原告余姚市××广告策划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高立群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俞 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