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丽缙商初字第55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田甲、田乙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田甲,田乙,田丙,田丁,田戊,田己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丽缙商初字第551号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住所地缙云县××××号。诉讼代表人:王××。被告:田甲。被告:田乙。被告:田丙。被告:田丁。被告:田戊。被告:田己。本院在审理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与被告田甲、田乙、田丙、田丁、田戊、田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被告田甲已归还全部借款,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缙云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潘锦汉审 判 员 沈保雄审 判 员 吕三春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陈子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