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温鹿商初字第16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上××股××东城××行与温州×��××开发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股××东城××行,温州××××开发有限公司,李××
案由
最高额抵押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温鹿商初字第1680号原告:上××股××东城××行,住所地:温州市鹿城区××路××号。负责人:李×。委托代理人:杨××。委托代理人:孙××。被告:温州××××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大道发展大厦1701、1702、1703室。法定代表人:徐××。委托代理人:林××。第三人:李××。委托代理人:吴××。本院在审理原告上××股××东城××行与被告温州××××开发有限公司、李××最高���抵押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上××股××东城××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上××股××东城××行负担。审 判 员 林 毅人民陪审员 叶鸿飞人民陪审员 彭三豹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