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金义商初字第357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郑细咪与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细咪,张志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金义商初字第3571号原告郑细咪,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诗园小区14幢1406室。委托代理人陈丹娟。被告张志刚,经商,住东阳市横店镇南上湖区盛树头08-1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郑细咪诉被告张志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涛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志刚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细咪撤回对被告张志刚起诉。本案受理费308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朱 明代理审判员 吴 刚代理审判员 王 艳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陈晓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