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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绍民初字第413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刘冰莲与陈生元、陈生国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冰莲,陈生元,陈生国,陈加贤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绍民初字第4138号原告:刘冰莲。被告:陈生元。被告:陈生国。被告:陈加贤。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冰莲诉被告陈生元、陈生国、陈加贤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由审判员冯春盛独任审判,原告于2009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于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冰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刘冰莲负担。审判员  冯春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徐 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