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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金武商初字第580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刘飙、刘岳文金融借与刘飙、刘岳文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飙,刘岳文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9)金武商初字第580号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中路37号。法定代表人:裘豪。委托代理人:谢新杰。被告:刘飙,男,1976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石桥头村荷兰东路11号。被告:刘岳文,男,1963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义县白洋街道石桥头村。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24日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作出判决。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谢新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飙、刘岳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刘飙于2008年6月5日,以归还旧欠款为由,申请向原告下属的邵宅分社借款30000元。次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借款合同,出借给被告刘飙30000元,约定了利息为月利率10.5825‰、借期为一年。被告刘岳文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担保责任。但借款到期后,两被告分文未还本息。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刘飙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648.82元(利息已算至2009年7月14日,以后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计算)。原告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借款申请书、借款借据、保证借款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刘飙向原告借款、被告刘岳文提供担保等事实;利息计算清单,用以证明利息计算方式、数额等事实。被告刘飙、刘岳文均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经庭审调查、核实,原告提供的上述借款合同、借据等复印件上各有两被告的签名和指印,且上述材料上均盖有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公章;利息计算表上有详细的利息计算方法和结果。以上证据来源合法且能相互印证,并与原告陈述一致,本院确认具有证明力。综上,本院认定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飙、刘岳文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依法受法律保护。被告刘飙取得借款后,未按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付息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刘岳文自愿为原告与被告刘飙之间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关系成立,其在被告刘飙未履行还款等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刘岳文在履行担保义务后,有权向原债务人追偿。故原告要求被告刘飙还本付息及要求被告刘岳文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刘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武义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4648.82元(利息已算至2009年7月14日,以后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计算);二、被告刘岳文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两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6元,减半收取333元,由被告刘飙、刘岳文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国成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武鹦附:(2009)金武商初字第580号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末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二十九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