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甬慈商初字第3048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与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甬慈商初字第3048号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沙田镇穗丰年村。法定代表人:黄朝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忠良,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法务专员。被告: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浒山街道西环路699号。法定代表人:房华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胡伯新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代书记员 沈丽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