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新民初字第2901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胡新胜与邢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新胜,邢文雄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新民初字第2901号原告胡新胜,男,1956年4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小娟,陕西致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邢文雄,男,1958年5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新胜与被告邢文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新胜于200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新胜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新胜撤回起诉。诉讼费312元减半收取156元由原告胡新胜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可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潘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