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杭上商初字第1086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与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杭上商初字第108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住所地:杭州市××大道××号。负责人:蒋××。委托代理人:李×、吴××。被告: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诉被告陈××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负担51元,退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杭州市××支行51元。代理审判员  吴国芬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 记 员  洪 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