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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嘉善商初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09-09-02

公开日期: 2015-01-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与沈爱其、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沈爱其,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9)嘉善商初字第98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解放东路8号。法定代表人:顾金华,行长。委托代理人:屠洁扬、姚雅婷,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爱其。被告: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善县魏塘镇车站南路461-465号。法定代表人:苏亚中,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诉被告沈爱其、浙江中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于2009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善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725,减半收取1363元,诉讼保全费1145元,合计诉讼费250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鲁军二〇〇九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陈琦